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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话是针对全世界而言,当然对于我们也同样有警示意义。
二是法官、检察官任免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的推荐提名、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考察、权力机关的任命免职,以及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前训练等。这种方案可以最小程度地引起震动,力求改革的保险系数。
具体的管理工作由高级法院或者由省级专门设立的法检事务管理局负责。职前训练至少可以发挥着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吸纳最顶尖的法律人才。一方面,法官、检察官要与法院、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对待,如书记员、辅助人员、助理、法警等。十、促进司法民主:改革司法公开与陪审员制度 司法公开是15年以来每一轮司法改革都要推动的改革项目。另外,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功能也应当加以改造,基层法院法官任职资格也应当与基层法院的职能定位相适应。
如果是一个行政区划的权力机关任命的法官去管辖其他行政区划的领域,难免会引发授权冲突。三是省级统管是由司法主导,还是行政主导?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曾提出过要将审判、检察工作与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分开,当时的一种解释是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权交给其他部门或者由专门成立的司法委员会(或者法院检察院事务管理局)承担。然而,案例指导、两性规范化等既有尝试不仅功效相当有限,即仅限于那些被明确讨论的有限情形。
再回答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分歧,那些简单的批评或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脱离实际的。这也就决定了,法官在判决中采用的价值立场可能因人而异,且很难简单地说一个法官的价值观就优于另一个法官的价值观。法学专业教育通常可以帮助法律人更全面的观察和分析社会生活现象,将社会生活世界转化为法律世界,可以防止法官在处理争议时过于片面或者极端。当我们认识到法官个人法律价值观对司法判决的影响之后,就能够更准确地理解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问题。
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相反,法官常常需要根据自己对社会生活的认知经验作出价值判断。
相反,我们经常看到,针对同样的法律规定,不同判决文书作出大相径庭的解释。出处:《法制日报》2013年11月20日 进入专题: 法律 确定性 不确定性 。当然,这里讨论的法官价值分歧,指的是那些良心法官根据自身的独立和职业判断形成的价值观,而不包括在其它不正当因素引诱下形成的价值判断。相应地,同案并没有得到同判。
因为,对于那些民意代表机构(立法者)尚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法官除了相信自身在长期法律驯养中形成的个人法律价值观外,还有什么其它资源更为可靠呢?另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在缺乏具体制度规定时,法官为了避免受到个人价值观的影响,至少应以立法者在抽象的法律原则层面所表达的一般价值取向为依据,来为具体争议推导出唯一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就正处于转型和变革时期的中国而言,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现实经验表明,法律原则越抽象,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就越空洞,被具体填补的方式就越多化。而在一个讲求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无论对普通公民来说还是对法官来讲,最大限度地减少价值分歧并走向价值共识的最有效办法莫过于将价值分歧付诸进一步公共讨论,通过围绕现有价值分歧展开坦诚交流和对话,提高不同价值持有者之间的相互理解,进而促进形成新的价值共识,从而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这种说法只不过是一种严重脱离现实的幻想而已。失败的原因很多,如个人价值立场过于偏离法律既定的约束,不符合先前判决形成的一致作法,不符合法院内部的长官意志等等。
总体来说,人们都希望实现同案同判,即同一法律文本得到同样的解释,同类案件得到类似的判决。这些现象已经初步走进中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视野。
在加强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逐步推进这方面内容的公开,最终将服务于法律确定性和权威性的提高。其法律价值观的培育和形成一方面受到法学专业教育经历的影响。也就是说,同样抽象原则被用作不同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无论如何,这种影响和努力都可能存在,且构成法律不确定性的一大来源。也有不少法学教科书,在侧重强调法律文本和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同时,承认法律文本的模糊性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认为判决分歧在所难免。法官个人法律价值立场的选择和运用也当属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那些符合既有社会共识的法官价值取向自然无需也不会引起公共讨论,但可以强化公民对该共识的继续认同。从此,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渐从立法论时代转入解释论时代,法制建设的重点从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转变为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和适用。
然而,在大量问题上,不同价值立场和利益诉求之间的关系是如此的紧张,以至于难以在短期内通过民主讨论达成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当我们准确理解了法律不确定性出现的主要情形和原因时,这本身又何尝不是一种法律的确定性呢?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需要正视法官个人价值立场分歧对法律确定性的必然影响,并思考从分歧走向进一步共识的可行性方案,从而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相反,准确认识法律不确定性,最终还是为了追求更高程度的法律确定性。例如,我们至少都希望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他人侵犯,承诺得到严格遵守。
对于法官个人法律价值观对判决分歧和司法确定性的影响,与外部学术观察相比,人民法院自身具有更清楚的认识。另一方面与常人一样,与其自身的学习、生活和成长背景有关。我们认为,在价值和利益日趋多元化的社会,法官个人价值观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价值分歧的一个缩影,因此而生的法律不确定性也是社会主体价值多元化的直接写照。然而,也有大量其它判决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些规定虽然是对商品房销售方提出的强制性要求,但其是否就一定构成影响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显然,法官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很可能受到其关于小产权房屋买卖的社会危害性的主观认知的影响。
而对那些尚有分歧的法官价值取向,将相互竞争的价值观予以充分披露,一方面有助于向公民真实、充分地呈现各法官在司法判决中的价值思考和利益衡量,在更高的程度上满足公民对社会法制形成的知情要求,从而以充分的理解(而不是神秘)来促进司法权威性。这也就决定了,此时的司法审判实验活动深受法官个人价值立场的影响,且这种影响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必要组成部分。
然而,理想与现实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与此相比,一项更好的方案在于,将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所秉持的个人法律价值观予以充分公开,在维持司法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的同时,将法官所信赖的价值取向付诸进一步公共讨论。
事实上,要求充分公开法官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衡量,也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遏制后一种恣意形成的价值分歧。与其说判决结果是法律逻辑的力量,还不如说是法官力量的逻辑,即法官根据国家代议机关授予的审判权力,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观对相互竞争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做出抉择
自2013年起,各地除了暂停劳教审批之外,劳教所的转型也都在低调进行。不过,现实中已经设立的各类社区矫正中心,与现有法律中的"社区矫正"概念,涵义和内容并不一致。王公义说,劳教废除后劳教所其实很好处理:大部分把劳教所的牌子一摘,只做戒毒所。张宇杰说,劳教废除对他们的工作没有影响,因为"已经有两年没有接到与劳教有关的案子了"。
"现在的问题不是废不废,而是怎样废。具体方案目前尚未出台,《决定》透露的信息只有短短二十几个字: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的"精神"要废,但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劳教"不能废。不过消息传出时,外界仍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联系起来。
快审快结机制是2009年最高法院的"三五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唐慧案"的所在地湖南省,2013年5月也将劳教所工作重点向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对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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